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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布实施《昆明市消防条例》

发布时间:2019-09-18 14:59:3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近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新修正的《昆明市消防条例》(简称《条例》)于8月7日正式施行。《条例》结合《消防法》修正案涉及的职能调整和称谓变化作了相应修改,针对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罚则,是消防救援队伍改制转隶、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全国首部修改实施的地方性消防法规,具有鲜明的地方立法特色。

01

立法程序科学高效

  2018年昆明市“9•01”和“12•02”火灾发生后,本着立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积极请示协调,将《条例》修改纳入2019年地方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开展了立法调研、草案起草、修订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先后7次与昆明市司法局立法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进行文稿讨论。针对其中增加的禁止性规定和新置的法律责任,先后2次汇同市人大法制委向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专题汇报,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全面进行修改。实现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均一次性通过,成为按照新《消防法》修改完成的第一个地方性消防法规。新修改的《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涉及31个条款修改,主要包括机构称谓的调整修改、部门职能调整修改、明确了执法主体和处罚权限、结合管理实际增设电动车禁止性条款和罚则。

02

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

  针对近年来昆明市发生多起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管理缺乏有力手段、尤其违规停放行为行为屡禁不止的现实,新增了禁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的禁止性条款和罚则,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建筑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对违反规定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有力推动了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公安派出所执法权限,新增条款规定公安派出所根据《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本条例,可以决定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处罚,进一步确定了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身份。

03

源头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条例》结合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符合相关规定。为适应消防审验职能职权移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新情况,《条例》明确对违反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对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罚。从源头上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秩序,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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